2024年10月26日,由你单位承建的建瓴路(同双路-中山园路)市政设备建造工程项目(坐落深圳市南山区)产生一同物体冲击事端,形成1人逝世。2024年11月26日,我厅对你单位安全出产条件进行核对并查看了该项目,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:1.未建立健全安全出产职责制,未清晰分担安全出产的副总经理、分担出产经营的副总经理、安全总监的安全出产职责。2.项目经理安全出产职责承诺书不符合住宅和城乡建造部令(第17号)的要求。3.未供给设置安全出产管理机构的文件。4.未供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产生事端的部位、环节的防备、监控办法和应急预案。5.未供给崩塌、高处掉落事端的应急救援演练材料。6.《起重吊装计划》编制根据有误。7.随车吊钢丝绳吊具未按计划进行报审检验及班前查看。以上现实有《现场查看问询笔录》等依据证明。